上一页|1|
/1页

主题:物价局发布苏州房产价格通知 12家房企负责人已被约谈

发表于2016-10-02

就在昨天,苏州市物价局出台了一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规范房地产价格行为。

《通知》明确提出了将对出现轻微价格违法、较严重价格违法、严重失信等情况的房地产企业,依法予以包括提醒告诫建议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不良信用记录暂停网上销售,甚至取消其参与土拍和在苏开建的资格。

具体来说是这样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

完成价格申报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向住建部门申请录入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系统

出现社会集中反映的价格问题的

价格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以处罚的

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醒告诫的其他情形

这些是情节轻微的

会以提醒告诫为主

解读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对于商品住房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开发建设成本及行业合理利润或周边同类型楼盘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将采取约谈等方式指导企业科学合理定价。对于之前发现的个别企业试图钻政策空子,先申报价格再分批申领预售许可证,从而规避价格调整幅度、频率限制的情形,将进行约谈、告诫,必要时暂停其价格申报,并建议由住建部门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必要时予以公开曝光,并建议由国土部门强化对其参与土拍资格审查,提高其参与土地竞买条件:

捏造、散布信息,伪造鼓吹交易数据制造“恐慌”氛围,以及、变相囤积房源、“饥饿营销”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以土地拍卖、政策调整等为借口哄抬价格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采取虚构原价、虚构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或者将要提价等手段,或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诱导他人与其交易进行价格欺诈

6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一房一价”信息、影响价格的相关因素、房屋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售出的房源及成交价格等内容

7

违反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8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9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这些是价格违法行为

解读

前3条是说哄抬价格的,开发商利用各种手段捏造、散布信息,或者故意囤积房源造成供应紧张、房价异常波动,一经查实,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4条是说串通的,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危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之规定,经营者串通的,将对其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5条是说的是价格欺诈,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房源的,一经查实,价格部门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5条是说的是价格欺诈,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其房源的,一经查实,价格部门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6、7条说的是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根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对于不明码标价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8条说的是强买强卖,开放商一旦有这种违法行为,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限期退还,逾期不退还或者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建议由住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和参与苏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

不按规定执行价格申报制度且拒不纠正

虚构成本及提供其他虚假价格申报材料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超过申报价格销售房屋

被列入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黑名单”

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并受到较重处罚

6

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解读

本条主要是对严重价格失信行为的查处措施。比如不按规定执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制度且经价格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纠正的,在价格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成本或其他材料的,超过申报价格销售房屋等,对此类严重价格失信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建议由住建、国土部门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和参与苏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资格。

 

自9月23日以来,苏州市两级价格部门已连续对44家楼盘进行了现场检查,其中18家楼盘涉嫌存在、价格欺诈、明码标价不规范等价格违法行为。


几类违法典型:

【】吴中区某楼盘在住建部门数据库中显示可售房源有68套,检查中发现其中15套由内部人员认购,不对外销售,并宣称“售罄”。

【价格欺诈】独墅湖某楼盘向购房者宣称准时签约优惠总价1%,检查中发现多位购房者准时签约后的实际成交价与开放商在价格部门的备案价格相同。

【明码标价不规范】多家楼盘未在销售现场明码标价,或者未按规定公示已售房屋的销售状态、优惠条件以及未售房源等信息。


物价部门表示,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开发商立即进行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此外,苏州市为了震慑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标价不规范行为、价格欺诈行为,9月26日,苏州市物价局还约谈了苏州朗宏置业有限公司等12家的负责人。他们开发的具体楼盘为:江湾雅园、海胥澜庭、仁恒人民路8号,石湖桃花源雅筑,金茂城市花园、苏站路1333号,南门世嘉华庭,星公元名邸,狮子山原著,中海珑湾,石湖湾花园,首开太湖一号

物价部门强调: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土拍哄抬价格;开放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楼盘预售方案相关信息、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对在售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必须按规定在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对外销售全部房源;必须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标示已售商品房价格的,必须标示实际成交价格;标价信息必须齐全,如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及前期物业服务费等相关信息和收费等。

十一期间,苏州物价部门工作人员

还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

对拒不整改的


发表于2016-10-02

发表于2016-10-07
newhouse710271763,您好!您所发的帖子“物价局发布苏州房产价格通知 12家房企负责人已被约谈”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10-17

上一页|1|
/1页